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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游艇休闲旅游业发展!《青岛市游艇租赁管理办法》将于5月18日起施行

时间:2024-04-24 09:31来源:青岛日报编辑:文化产业导刊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讯 为了规范游艇租赁行为,市交通运输局联合青岛海事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制定了《青岛市游艇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4条,对游艇租赁行为概念和游艇定义、备案部门和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并完善了备案流程,同时压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办法》更加符合我市游艇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将有利于提升我市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将于2024年5月18日起正式施行。

游艇休闲旅游是海上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座国际滨海城市开放程度、休闲环境品质的重要指标和元素,对发展海洋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青岛城市魅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游艇休闲高端旅游的市场需求增长较快,处在提速发展阶段。游艇休闲旅游市场前景广阔,其产业链有较强带动作用,具有显著的综合经济效应。

《办法》明确了租赁行为概念和游艇定义。明确了游艇租赁的行为是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整船租赁方式。经营性游艇的定义明确指出应当是IV类及以上游艇,且具备舱内推进动力装置和封闭式舱间。

明确备案部门和职责分工。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游艇租赁业务备案和租赁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做好全市游艇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了游艇经营者备案的条件、材料、受理程序、公示、变更等一系列流程。提出,经营人应当对租赁游艇和游艇操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游艇操作人员未经经营人统一调派,不得私自提供游艇租赁服务。租赁游艇乘客实行实名制管理。经营人对乘客身份和乘艇的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压实了安全生产责任。要求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基于北斗定位的AIS、卫星电话等设备。租赁游艇航行中,乘客不得有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危及航行安全的行为。发生可能危及游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游艇操作人员应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置。(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周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