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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家规”解读

时间:2020-11-04 16:17来源:文化产业导刊编辑:文化产业导刊

     《文化产业导刊》2020第1期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家规”解读》

       作者:钱红兵  昆明掌上春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9 年,中国互联网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 年 12 月 15 日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称:《规定》) 正式施行了。这是中国互联网建成 26年来,继 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后,再次全面、深入地将网络生态治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又一重要举措。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主要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规制三大管理相对人、内容生产者禁止触碰的十条红线、应当防范和抵制八类不良信息等方面。
 
       网民们,网络家园的"家规"已
上墙,请注意了解好。
 
  "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2019 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思想,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 为我国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目前,中国互联网网民人数最多,联网区域最广,网民规模达 8.54 亿,是全球第一大网。这样规模的网络,其影响之大、治理之难、体系之繁,在全球也能排上第一。而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作为网络治理的主体,是中国的创新之举。
 
  《规定》全文八章四十二条, 系统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根本宗旨、责任主体、治理对象、基本目标、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 为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制度遵循。
 
  治理主体多元
 
  《规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立法的目标,明确了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理念。重点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在网络生态治理中的权利与义务。这意味着,推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进步,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协同共治一个都不能少。
 
  《规定》突破了以前市场与政府的二元对立,在网络时代以平台思维为重点,重新界定网络主体:管理与使用者、平台提供者、发布者、参与者。政府、企业、社会、网民四个主体功能价值相互作用,相互交叉,形成多层次、多线条和多维度的网络生态体系。所以治理必须看到生态体系, 找准规律。
 
  各级网信部门强调统筹、监管和指导;企业主体履行责任,引导平台方向和环境打造;由互联网联通的各类政治、经济、服务、文化等功能及延伸的治理体系,构成了互联网社会主体,还具有监督职责;互联网最基础的细胞,就是亿万网民主体,他们既是信息接受者,也是发布者,最需要做好的是自律。
 
  规制三大管理相对人
 
  《规定》重点规制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和服务使用者三大管理相对人。
 
  三大管理相对人必须共同禁止的五类行为:一是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损害他人合法权;二是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四是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五是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禁止触碰的十条红线
 
  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规定》明确了禁止触碰的十条红线:一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是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是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是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是破坏国家宗教政策,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是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是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防范和抵制八类不良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上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八类内容的不良信息:一是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信息内容;二是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信息内容;三是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信息内容;四是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内容;五是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信息内容;六是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信息内容;七是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信息内容;八是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信息内容。
 
  全面系统规范的治理体系
 
  《规定》的出台,是中国首次全面、系统地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体系进行梳理。《规定》不仅理清了治理对象,同时也理清了治理思路。对管理者是指导,对被管理者也传达了清晰的信息,方便大家"对号入座"。最主要的其实还是来自网民自身的自律提升,来自生产发布者的自觉维护,来自平台提供者的严谨管理,来自管理者的专业高效。
 
  《规定》明确了网络"生态"这一重要信息。百度百科这样表述, 生态(Eco-)一词源于古希腊字, 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如此美丽的词汇,还象征者生机勃勃。另一个角度,生态意味着多种要素多种群体。网络生态的维护和治理, 需要这个"家"里所有人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我们也要认识到,网络生态治理依然任重道远。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是全方位的,各种问题、矛盾、诉求、情绪,甚至是违法行为充斥其中,网络作为放大器很可能把问题变成灾难。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引导和治理的艰巨性。建设良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既要依靠主力军主阵地打好阵地战,也要积极引导网民,依靠网民打好特种战。
 
  让"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成为一种自觉, 需要你、我、他,每一位网民心存敬畏又积极行动,这无疑也是《规定》用法治方式和互联网思维,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终极目的。